第一百八十一章 求人办事 (3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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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看到李长官的哭笑不得的样,苏瑞好像也感到自己替出的要求有些过份了,急忙辩解道:“她们不是姨太太,我对她们都是一视同仁的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什么不是,本来就是!”

        李长官没好气的瞪了他一眼,“你知不知道新妇女引动已经开战了多少年了?”

        苏瑞低着头弱弱的说道:“我知道,但是……”

        李长官叱喝道:“但是什么?你知不知道新的婚姻法已经实施了十多年了,你身为党国高级将领,为什么还要带头破坏?”

        “我……”

        苏瑞长了张嘴,一时说不出话来了,民国时期,特别是“五四”新化运动后,女权被提出,提倡男女平等,“一夫一妻制”才真正实行起来,并被写进了“婚姻法”。

        这是华夏婚姻制度的一大进步,许多民国男人都认真地遵守、执行了,如国父孙、蒋委员长当年都是这样,他们都只有一个老婆。

        民国男人如果真的喜欢上了别的女人,可以与原配离婚,但不能不离婚又结婚,否则犯重婚罪。国父孙和蒋委员长便都是与原配妻离婚后,才分别与宋氏姐妹结婚的。

        后世的人不论从名人传记,还是影视作品里,都能看到,民国男人身边大都不只一个女人,娶上三、五房小老婆在民国时很常见,有人甚至拥有几十房。这是民国时特有的“姨太太”现象。

        鉴于此,曾任国民政府主席的林森,在捐建的庐山山道旁边的石凳上,别出心裁地刻上“有姨太太的不许坐”,成为一时笑谈。

        按理说民国婚姻法《亲属编》上已经坐了不许纳妾的规定,但事情怪就怪在这里,民国的民国婚姻立法的初衷,显然意在保护一夫一妻制,但是在实际司法操作却变味了:

        “二十年院字第四七号解释”称:“娶妾并非婚姻,自无所谓重婚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二十年院字第七三五号解释”称:“妾虽为现民法所不规定,惟妾与家长既以永久公共生活为目的,同居一家,依民法第一一二三第三项之规定,应视为家属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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